2026年04月23日 15: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我校2026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成都大学;国标代码:11079;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办学类型:全日制;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成都大学;证书种类: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要求,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毕(结)业证书标注“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实际学习时间填写。
第五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成洛大道2025号。
第六条 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是本科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纳入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管理体系。
第八条 成都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作为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九条 成都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秘书机构,也是成都大学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科招生录取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招生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的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包括普通考生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批、退役大学生士兵批、获奖免试生批,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所列疾病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患有《指导意见》第二部分所列疾病的考生,学校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由四川省招考委统一领导,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实行“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办法。
第六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学费标准与本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在校学生学费标准一致(专升本进校后为三年级)。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包括新生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完善的资助工作体系,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措施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接受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申请。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洛大道2025号成都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610106
招生咨询电话:028-84616013
学校网址:https://zhaosheng.cdu.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简章由成都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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